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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香港有限公司須知

​註冊所需條件

1. 有限公司必須要有至少1名股東, 1名董事及1名公司秘書

2. 公司的股東可擔任董事職位

3. 公司董事及股東可以是任何國籍年滿18歲之人仕或任何國家的法團

4. 有限公司必須要有至少一位董事是自然人(至少有一位不是法團的董事)

5. 公司秘書可由公司董事兼任,但如公司只有一位董事的情況下,該位唯一董事是不能擔任公司秘書一職
6. 必須要有香港註冊地址(或由本公司安排提供)
7. 公司秘書必須是香港居民或香港有限公司(或由本公司出任公司秘書職位)

8. 政府收取成立費用HK$1,720及商業登記費HK$2,250 (成立收費已包含這些費用)

成立公司的程序

1. 填妥網上申請表格,或致電我們並提供以下資料:

- 提供擬定的中英文公司名稱(英文或中文名稱,可以同時有中文及英文名稱,但中文或英文名稱內不可中英並用)

- 提供首任董事及股東資料 (身分證副本及住址証明)

- 提供首任公司秘書資料( 如客戶沒有指定的公司秘書,可委任本公司出任 )

- 提供公司註冊地址,必須要是香港地址,客戶成立公司後所有信件將寄到這地址( 或使用我們虛擬辦公室服務由本公司安排提供 )

2. 本公司準備好全套成立文件供客戶簽署

3. 客戶可親臨本公司簽署成立文件,也可以安排快遞給客戶簽署(快遞一般需要額外3個工作天)

4.  本公司安排遞交全套成立文件至公司註冊處

5. 等候約5個工作天 (電子註冊則最快2小時)
6. 公司正式成立,客戶可收到全套成立文件及公司印章等

客戶可收到的文件 (創業套裝以外)

1. 公司註冊處發出的公司註冊證書

2. 商業登記証書

3. 執業會計師核証的銀行開戶文件

4. 精美印製的公司章程10本 

5. 精美綠盒一個

6. 公司股東簿

7. 公司法定記錄冊
8. 公司鋼印,簽名原子印及圓印 

客戶可收到的文件 (創業套裝)

1. 公司註冊處發出的公司註冊證書

2. 商業登記証書

3. 執業會計師核証的銀行開戶文件

4. 公司章程3本

5. 簽名原子印及圓印

成立所需時間

1. 以傳統方式遞
交文件至公司註冊處,普遍需要遞交文件後五個工作天時間,如客戶要安排以郵寄方式簽署文件則需要額外三個工作天

2. 以電子方式成立
程序較為繁複,但需時較短,客戶不需親臨簽署文件,一般需要一個工作天時間,只要資料齊備最快可以2小時內成立

 

有限公司名稱的規定

1. 有限公司的名稱不得與現有公司的名稱相同或是"太過相似",包括中文及英文,一般我們會為客戶查冊擬採用的公司名稱是否可以使用

2. 不能是令人反感或因其他原因屬違反公眾利益的名稱

3. 不能含有"律師","會計師","保險","銀行"等受監管行業的字眼

4. 不能是會令人聯想到與政府部門有關的名稱

5. 不得包括以下"必須事先獲得處長批准才可使用於公司名稱的字及詞"

"chamber of commerce" "kaifong" "levy" "savings" "tourist board" "tourist association" "trust" "trustee" "受託" "信託" "旅遊協會" "旅遊發展局" "商會" "街坊" "徵費" "儲蓄"

6. 中文名稱必須以"有限公司"作為最後4個中文字

7. 英文名稱必須以"Limited"作為最後的英文字

有限公司股本規定

1. 公司股本沒有限制,最低股本為港幣1元

2. 不需要進行驗資(內地或很多海外公司需要驗資報告測試資本是否到位,香港的公司條例並沒有這要求)

3. 新公司條例下已取消"註冊股本",現行條例只有"已繳足的股本"及"未繳股本"以及股份數量,股本面額已取消

4. 有限公司的股東只需對已繳足的股本及未繳股本負責,並不需要承擔公司未能清還的債務的責任

有限公司每年基本的法定責任

1. 成立後董事可以決定公司的首個"會計參照期",首個"會計參照期"不得超過18個月,"會計參照期"完結後的9個月內董事須召開第一次周年大會,於周年大會上提交法定審計報告

2. 稅務局每年發出利得稅報稅表,稅務局規定如根據公司成立地的當地法律有要求公司須進行年度法定審計,則報稅表需連同法定審計報告一併提交,因此香港有限公司需要提交法定審計報告
3. 其後每年也須召開一次周年股東大會及進行法定審計

4. 每年提交週年申報表

5. 如年間公司資料有任何更改包括公司董事、股東、公司秘書、公司地址、押記、資本及股份等均必須在公司條例的限期內向公司註冊處申報。

6. 申請商業登記証續期(或三年一次)

7. 如有聘請僱員或解僱員工/僱員辭職,須於稅務條例指定的期限內通知稅務局
8. 遞交僱主填報的薪酬及退休金報稅表(一般稅局會於每年四月份發出)

9. 遞交利得稅報稅表

公司條例新修訂(重要控制人登記冊)

自 2018 年 3 月 1 日起,公司須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要求在香港成立為法團的公司須取得和保存實益擁有權的最新資料,供執法人員查閱。
1. 要求公司須以英文或中文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
重要控制人登記冊中須載有其重要控制人(包括須登記人士及須登記法律實體)的所須詳情。

2. 登記冊須備存於公司的註冊辦事處,或在香港的某指明地方。
3. 公司須採取合理步驟,以確定其重要控制人。有關步驟包括檢視公司的成員登記冊、組織章程細則、股東協議或其他相關協議,以及向任何已知悉或有合理因由相信是重要控制人的人士或知道重要控制人身分的人士發出通知。通知的收件人須確認或提供(視乎情況而定) 所要求有關重要控制人的詳情。

4. 有關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的新規定,適用於所有根據《公司條例》成立的公司,包括股份有限公司、擔保有限公司及無限公司。

5. 公司須指定一名代表擔任聯絡人,向執法人員提供與登記冊有關的資料和協助。公司的指定代表必須是該公司的股東、董事或僱員,而且必須是居於香港的人士;公司亦可委任會計專業人士、法律專業人士或信
託或公司服務持牌人為指定代表。指定代表的資料亦須記入重要控制人登記冊。

6. 公司沒有遵從規定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該公司及其每名責任人可在定罪後各被處罰款最高 25,000 元,及另每日各被處罰款 7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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