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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擔保有限公司及申請利得稅豁免

擔保有限公司("Limited by guarantee")是有限公司的另一種形式,相對於股份有限公司而言,擔保有限公司並沒有實益擁有人,因此公司是不能轉讓的。公司的成員是以擔保額的方式承諾在公司清盤時為公司出資作為公司資產,成員的責任是有限的,並不需要為超出承諾的擔保額的債務負責。

有鑑於以上特點,其形式切合非政府組織(“NGO”)及慈善團體的形象,如要申請就稅務條例第88條豁免繳納香港利得稅的慈善團體,稅務局一般要求公司的形式為擔保有限公司。

香港擔保有限公司的基本結構要求為

- 至少 2 名董事, 以及 1 名公司秘書

​公司成員可同時擔任董事職位。

秘書和公司註冊地址必須在香港境內。另外, 該公司亦應於每年提交公司週年報表時連同已審核之會計報表一併提交。

 

成為認可慈善機構團體(稅務條例第88條)

公司的主旨(“object clause”)需要介定為「為非牟利而對社會有一定幫助貢獻」(必須純粹是為「法理上承認的慈善」用途而設立),也需要列出限制公司盈餘的分成, 限制公司成員、董事或管理層收取薪酬或任何形式的報酬, 以及規定公司解散後其剩餘資產的處理方案等條款。一但申請為「認可慈善團體」獲稅務局通過,團體可就稅務條例第88條豁免繳納香港利得稅。

一般而言稅務局會審視公司的理念,也就是上述的公司的主旨(“object clause”),而稅務局會以麥納頓勛爵(Lord MacNaghten)在 I T Special Commissioners V Pemsel (3 TC 53) 一案中的判決原則為考慮的基準。主要是從各方面證據審查公司的理念是否合符以下慈善團體(“Charity”)的宗旨:

- 救助貧困;

- 促進教育;

- 推廣宗教;及

- 除上述之外,其他有益於社會而具慈善性質的宗旨

雖然首三項所列的用途,其有關之活動可以在世界上任何地方進行,但在最後一項的用途必須是有益於香港社會,才可被視為具慈善性質。

公司條例第103條略去名稱中「有限公司」及"Limited"一詞的特許證

有限公司(不限於擔保有限公司)可就公司條例第103條向公司註冊處處長申請特許證,從其名稱中刪除"Limited"一字及「有限公司」一詞。申請要求與稅務條例第88條相近,公司的宗旨需符合促進商業、藝術、科學、宗教、慈善或其他有用的宗旨,公司的章程細則要限制公司須將其利潤及其他收入用於促進其宗旨以及禁止公司向其成員支付股息等。

​本公司提供的服務包括:

- 成立法人團體 (擔保有限公司)

- 制作公司綠盒,章程及印章,核證銀行開戶文件

- 申請稅務條例第88條成為「認可慈善團體」

- 申請公司條例第103條略去名稱中「有限公司」及"Limited"一詞的特許證

- 撰寫/修改公司章程

- 協助跟進稅務局信件回覆

​- 就公司理念或宗旨是否合附稅務條例第88條及公司條例第103條要求提供咨詢及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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